河南工程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试行)

河南工程学院文件

豫工院外联〔2015 83

 

                                                                                                                                                          


关于印发

《河南工程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学校研究通过的《河南工程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2015年6月25

 


                                                                                                                                                                      

 河南工程学院办公室                                                                                                                        2015年6月25印发

 

河南工程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校企合作、产教融合,主动融入和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是地方高校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基本路径和必由之路。为进一步推进我校校企合作可持续发展,建立校企深度融合的长效合作机制,不断提升学校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和《关于地方本科高校转型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校企合作遵循“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坚持以市场需求和学生就业为导向,实现生产、教学、科研相结合,实现合作共赢、共同发展。通过合作,学校要成为合作企业的人力资源中心、科技研发中心;企业成为学校的实习实训基地、项目研发基地。

第三条 校企合作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学校与企业在实习实训、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及技术服务、学生就业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引导企业参与学校人才培养计划制定和专业课程设置,从整体上提高学校的人才培养质量、社会服务能力和科学研究水平。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学院、各专业与企业在人才培养、实习实训、就业、招生、科研、技术服务、职业培训、文化建设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机构和基本职责

第五条 对外联络处作为学校主管校企合作工作的职能部门,统筹协调管理校企合作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学校校企合作的整体规划,制定校企合作年度工作计划。

2.建立健全校企合作管理制度,完善校企合作运行与管理体系。

3.加强学校与相关政府部门、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的联系,拓宽校企合作的渠道与途径,推进校企合作项目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4.负责指导各二级学院校企合作项目的立项申报与建设工作;对跨专业、跨学院、跨领域、跨地域的校企合作特色项目加强协调和管理。

5.负责组织校企合作项目的立项、审核和报批。

6.负责校企合作合同审查与管理。

7.加强校企合作项目的跟踪了解、现场考察、实地走访,强化项目运行监督和经费管理。

8.负责组织校企合作项目中期检查和考核验收工作。

9.负责筹办校企合作有关交流、研讨、联谊会、总结表彰会等工作,及时总结和推广校企合作先进经验,巩固、拓展、提升校企合作成果,创新校企合作模式。

10.建立校企合作网络平台,整合各方资源,建成校企合作资源库,实现校企合作信息与资源共享。

11.负责校企合作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归档工作。

12.负责校企合作经费的预算、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是校企合作工作的主体,是校企合作的具体实施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学院的专业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校企合作实施办法,规范校企合作各项工作。

2.制定本学院校企合作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各专业教研室制定适合专业特点的校企合作方案,积极探索校企合作新模式。

3.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积极联系合作单位,引进合作项目,并组织做好项目的申报立项工作。

4.拟定《校企合作协议书》,组织校企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协议书应明确约定校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内容不得承诺超过学校规定的条件,企业提供的工作环境必须确保学生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

5.项目立项后,及时推进项目按计划实施,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6. 做好本学院校企合作工作的过程检查、资金使用、验收与评价等管理工作。

7. 积极做好本学院校企合作各类文书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

8.按时报送校企合作相关材料,接受学校的考评和验收。

9.联合企业组织举办或参与各级各类职业技能大赛。

10. 做好校企合作宣传工作,及时向对外联络处报送本学院校企合作的动态和信息。

第七条 教务处、科研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招生就业处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第三章  合作条件、内容与形式

第八条 校企合作的企业一般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和较好业绩,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在同行业中有较高的知名度。拟合作的项目应符合学校定位和发展需求,校企双方应具备项目合作的硬件或软件实力。

不宜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范围:拟引进的合作项目中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单纯进行商业性生产经营;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

第九条 校企合作的内容涉及学校人才培养过程的各个环节,具体包括发展规划、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建设、实习实训、教学评价、研究开发、学生就业等方面。

第十条 合作形式

1.“共建共管二级学院”模式

紧密结合学校转型发展需要,深化与行业企业战略合作,与行业组织、大型企业(集团)共建共管二级学院或专业集群,建立校企双方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共同管理评价学生、共同研究专业课程设置的合作机制。

2.“订单式培养”模式

根据企业需求在各专业学生中选拔并组建定向培养冠名班,结合企业的人才需求规格、岗位技能标准、企业管理和企业文化要求,校企双方共同协商制定培养计划,签订培养协议,进行相关课程置换和人才培养方案的调整。

3.“顶岗实习”模式

学生在校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后,采用学校推荐和学生自荐的形式,到用人单位进行为期一年(或半年)的顶岗实习。实习结束后按企业择优录用、双向选择的原则到企业就业。学校和用人单位共同参与管理,合作教育培养,使学生成为用人单位所需要的合格人才。

4.“工学交替”模式

根据学校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需要,结合企业人才需求和生产操作岗位技术要求,在顶岗实习阶段之前,组织在校学生到企业生产服务第一线参加实践性教学活动,其主要形式包括学生集中时段生产实习后返回学校学习、学生在生产实习的同时安排一定理论知识的学习等。

5.“共建实习实训基地”模式

学校根据专业设置和实习教学需求,本着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原则与有发展前景和合作意向的企业共建实训基地。学校围绕企业生产活动和岗位职业能力积极与企业合作开发与生产实际紧密结合的核心课程和实训教材,积极探索厂中校校中厂模式,建设实训基地企业化、校外实训基地教学化、融教、学、做于一体的实习实训基地。

6.“共建人才培养基地”模式

根据企业发展需要与职工特点,与相关企业合作建立各种形式的职工继续教育基地,帮助企业职工提升学历层次和技能水平;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在企业建立教师教学实践基地,委派教师到企业挂职锻炼,推进“双师型”队伍建设。

7.“产学研结合”模式

共建各级各类科技研发平台和研发中心,发挥学校专业师资优势,加强校企合作科研开发,参与中小型企业的技术革新和科研课题研发,使专业建设与产业发展紧密结合,帮助中小型企业解决专业技术难题。

8.“股份制合作”模式

通过企业和学校签署合作协议,学校以土地、师资、科研成果等入股,企业以资金、设备和技术入股,或者双方共同投资,建立股份合作的商业实体、责任公司或教育集团,校企之间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形成稳定长期的合作关系。

9.其他模式

各二级学院、各专业要充分发挥学校办学优势,充分利用企业技术、设备、信息等资源优势,密切关注企业需求,找准校企利益共同点,积极主动与行业企业开展全方位、深层次、多形式合作,创新校企合作的体制和机制,推动学校校企合作工作取得实效。

第四章  合作项目的立项与管理

第一节  申报与立项

第十二条 学校层面的框架性合作协议由对外联络处负责拟定;各学院层面的框架性合作协议由各学院负责拟定,经对外联络处审核,最后由分管校领导签字确认后生效。

第十三条 具体的校企合作项目由代表学校承担校企合作项目的二级学院组织项目负责人填写《河南工程学院校企合作项目立项申请书》,二级学院组织对项目负责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提出具体推荐意见,报对外联络处办理立项手续。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校企合作项目审核会签制度。由对外联络处、教务处、科研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招生就业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参与,各自履行相关职责。

校企合作项目占用学院资源量范围广、数量大,或学校一次性投入(含年运行成本)在3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应由对外联络处负责组织业内专家评审。

第十五条 不占用学校资源、不需学校投入经费的项目,相关职能部门审核会签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立项。

占用学校资源、需学校投入经费的合作项目,相关职能部门审核会签或专家评审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立项。

第二节  合同管理

第十六条 凡批准立项的校企合作项目,校企双方应签订合作协议,承担校企合作项目的二级学院应按合同规定加强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校企合作项目协议书》由承担项目的二级学院负责拟定。

校企合作协议一般应具有以下基本内容:合作项目名称和合作范围;合作目的和合作目标;合作方式和合作具体内容;合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作企业投入方式和投入装备、技术的明细清单;合作项目占有学校资源(房屋资源、设备资源、动力资源、人力资源等)的明细清单;基本设施配套和运行成本承担方和承担责任;合作项目开放服务收入的分配方案和财务管理;合同终止条件及违约责任等。

第十八条 校企合作项目的合作期限原则上为13年,最长期限不超过5年。协议到期后,校企双方可根据合作意愿和实际情况续签协议。

第十九条 承担校企合作项目的二级学院将《校企合作协议书》拟稿完毕后,经办人应填写《河南工程学院校企合作协议会签流转单》,由二级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与《校企合作协议书》一并交对外联络处进行审核。对外联络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学院有关规章制度及校企合作工作的实际情况对《校企合作协议书》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同意则转送学校法律顾问,由法律顾问对协议的合法性及法律风险进行审核评估。二级学院根据律师意见完成《校企合作协议书》的修改后,送对外联络处正式协议文本一式两份,报分管校领导审定。最后由校领导签字确认后生效。签字盖章后的《校企合作协议书》学校、合作单位各执一份,学校所执原件由对外联络处存档,二级学院可保存复印件一份。

《校企合作协议书》签订的流程具体见《河南工程学院校企合作协议签订流程图》。

第三节  项目实施及过程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立项后, 承担该合作项目的二级学院,应在一个月内启动项目。

第二十一条 承担校企合作项目的二级学院要在健全校企合作项目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加强对项目运行的管理、指导和督促检查;要采取有效措施,为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应经常性到合作企业实地走访调研,开展相关工作交流,及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原则上每年应不少于三次。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外联络处将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实施进度,合作单位提供设备到位情况,学生在合作单位实习实训情况,合作单位对项目承担部门及项目负责人的意见反馈,项目已取得的阶段性合作成果等。

第二十四条 占用学校资源或学校投入了经费的合作项目,实行中期报告制度。自批准立项时起,项目实施时限过半时,项目负责人应填写《河南工程学院校企合作项目中期报告书》,经项目承担部门审核认可后,报对外联络处备案。

第四节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接受合作方赠与的奖学助学金及物品须报对外联络处备案,办理入账手续,在尊重合作方意愿的基础上参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支配使用。各学院在校企合作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均应建立台帐,单独收支和核算。

第二十六条 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期间,承担项目的二级学院应明确固定资产权属,并分别列明仪器设备清单,属合作企业承诺或书面约定赠予学院的仪器设备,应办理入帐手续。合作项目自然终止或违约终止,学校固定资产(包括捐赠仪器设备)均应收回,不得以任何理由交由合作企业处置。事先约定属于合作企业的资产,应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明细清单清点后,由合作企业进行处置,承担项目的二级学院不得擅自处理。

第五节  科研成果及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科研处是学校科研成果管理部门。各学院应明确合同(协议)所涉及的校企合作项目的最终成果的权属,凡校企合作项目在合作过程中获得的成果(包括论文、专著),均纳入科研处管理。

第二十八条 校企合作项目中的费用支出、收入以及对外服务收入中学校的收益部分应按财务规定执行,不得体外循环或私设小金库。

 

第六节  项目验收

第二十九条 校企合作项目合同期满,承担项目的二级学院应督促项目负责人向对外联络处提出验收申请,填写《河南工程学院校企合作项目验收报告》,同时提供项目合作成果相关材料。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由对外联络处负责组织实施,主要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和实地查看等方式进行。

项目验收结束后,相关材料由对外联络处存档。

第三十一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二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的项目,实行一票否决制,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1.未实施《项目任务书》(获准立项后,《项目申请书》即为《项目任务书》)、《校企合作协议书》中规定的合作内容;

2.预期成果未能实现;

3.提供的材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4.占用学校资源或学校投入了经费的项目,无中期报告。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三十二条 校企合作项目合同期满,经考核“通过验收”的项目,学校按照相关规定给予项目负责人奖励。

第三十三条 学校将教师参与校企合作项目列入个人绩效考核中,可享受相应加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将二级学院校企合作工作的相关内容纳入年度工作绩效考核指标中。

第三十五条 未经对外联络处立项,各学院签署的合作协议学校一律不予承认,不计入各学院的年度绩效考核;个人擅自以学校名义私下与企业进行合作,由此造成恶劣影响者,学校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校企合作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未按协议履行职责或合作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未书面通知对外联络处,造成的后果由项目责任人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学校与国(境)内的事业、社会团体、政府部门等单位开展的合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所涉及到的文件(资料)在对外联络处部门网站下载。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对外联络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